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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218号 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广西-崇左-扶绥县 发布日期: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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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谢易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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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8日11时30分,你将桂ADXXXX轻型仓栅式货车开到玉田路书香华府三期、四期西大门旁人行道上,造成城市通信管道井盖及人行道损坏,损坏面积约3.5㎡。2023年6月28日本机关对你涉嫌损坏城市道路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你的身份证复印件3.涉案车辆行驶证照片4.调查(询问)笔录5.现场拍摄的照片及说明。

2023年6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扶城综执罚告字〔2023〕第21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当场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本机关认为,你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参照《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C213.42.13细则对你作出行政处罚。鉴于你初次违法,且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供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应对你从轻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限期修复损坏的通信管道设施及城市道路;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费书》,并到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副本送我局);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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