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217号 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崇左-扶绥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6月25日 |
当事人:扶绥县今顺烧烤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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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1日,扶绥县人民政府发布《扶绥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高考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规定县城区露天夜宵摊点2023年6月6日18时至6月8日17时停止营业;县城区室内夜宵摊点于22:00前停止营业。根据《崇左市经营性露天烧烤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6月8日对你(单位)涉嫌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时段外从事露天烧烤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6月8日凌晨1时35分从事露天烧烤经营活动;该时段为扶绥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经营时段,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扶绥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高考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调查(询问)笔录7.现场拍摄的照片及说明7.《行政处罚告知书》8.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说明书。
2023年6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扶城综执罚告字〔2023〕第2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当场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时段外从事露天烧烤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扶绥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高考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和《崇左市经营性露天烧烤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崇左市经营性露天烧烤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在本案中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费书》,并到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扶绥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副本送我局);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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