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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农(渔业)罚〔2023〕1号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广西-桂林-资源县 发布日期: 2023年7月12日
建设快讯正文

当事人:陈XX,男,汉族,XX岁,身份证号:450981XXXXXXXXXXXX,住所:北流市大坡外镇XX村XX组X号。小学文化,平时做泥水工。

当事人:李XX,男,汉族,XX岁,身份证号:450981XXXXXXXXXXXX,住所:北流市北流市大坡镇XX村XX组XX号。初中二年级文化,平时做泥水工。

当事人在禁渔期使用电鱼工具进行捕捞水产品一案,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3年3月6日22时许当事人陈XX、李XX在隆盛镇长信村下垌组溪流用电鱼工具捕鱼795克,被北流市公安局隆盛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带回到隆盛派出所,要求北流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处理,本机关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进行了拍照取证等。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身份信息表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和勘验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证明当事人捕捞作业的水域为为公共自然水域;证明执法人员对检查和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

三、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渔获物情况;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

四、证据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证明当事人捕捞水产品的地点;证明有渔获物;证明渔获物的称重过程。

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19号)1份,证明当事人是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023年3月6日22时许当事人陈XX、李XX在隆盛镇长信村下垌组溪流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本机关于2023年3月27日将本案移送北流市公安局,北流市公安局隆盛派出所于2023年3月28日受理此案(北公(隆)受字[2023]00045号),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6月27日对本案当事人陈XX、李X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北检刑不诉〔2023〕57号、58号),并向本机关出具《检察意见书》(北检意〔2023〕2号),提出需要给予陈XX、李XX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在北流市大坡外镇宏茂加油站向当事人陈XX、李XX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知书(北农(渔业)告〔2023〕1号),告知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以及拟处罚的内容等,告知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本机关没有收到当事人陈XX、李XX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陈XX、李XX也未向本机关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一)、(四)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桂农厅规〔2023〕1号)?第三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渔业)第一项(1)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公斤以下,或价值一百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2)违反禁渔区、 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公斤以下或价值一百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停止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流市沿江北路0005号北流市农业农村局三楼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北流市农村信用联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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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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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农业农村局地址: 北流市沿江北路0005号

联系人: 高永华????????电话: 0775--6330509?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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