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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3〕154 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容县 发布日期: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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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3〕154 号

当事人:广西容县楷茂木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061708184P

法定代表人:罗泽兴 身份证号码:***

住所:容县县底镇县底村石塘队

联系电话:***

邮编:***

2022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厂场内安装使用的承压蒸汽锅炉正在运行使用,现场锅炉作业人员韩瑞逸,不能提供其本人的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且未对该锅炉[锅10桂K0015(17)]的日常使用状况进行记录,存在使用无锅炉作业人员证人员从事锅炉作业和未对锅炉日常运行使用状况进行记录的问题。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容市监特令〔2022〕26-45号),责令当事人限期于2022年11月10日前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2023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就上述指令情况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的锅炉正在运行使用,现场锅炉作业人员仍然是韩瑞逸,不能提供本人的锅炉作业人员证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同意立案并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和调取相关特种设备登记等材料进行了相关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7月份在其位于广西容县县底镇县底村旧爆竹厂厂区的公司内安装使用一台型号为DZG2-1.25-BMF、出厂编号为M07595的承压蒸汽锅炉,并以广西容县楷茂木业有限公司作为使用单位于2017年7月14日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编号:锅10桂K0015(17)]。通过运行使用该锅炉产生的蒸汽输送到热压车间的热压机进行热压板材,从事胶合板、单板、家具加工销售活动。

2022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的上述承压蒸汽锅炉正在运行使用,现场锅炉作业人员韩瑞逸,不能提供本人的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且未对该锅炉[锅10桂K0015(17)]的日常使用状况进行记录,存在使用无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锅炉作业和未对该锅炉[锅10桂K0015(17)]的日常使用状况进行记录的问题。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容市监特令〔2022〕26-45号),责令当事人限期于2022年11月10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成。

2023年6月1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就上述指令情况对当事人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察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的锅炉正在运行使用,现场锅炉作业人员是韩瑞逸,不能提供本人的锅炉作业人员证件。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指令整改之后对上述锅炉运行的日常使用记录(部分)。

当事人在本局下达指令整改期限届满后,在2023年6月12日上午持证锅炉作业人员因事请假离开厂区使用无锅炉作业人员证人员韩瑞逸从事锅炉作业。即当事人在本局下达指令整改期限届满后于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6月12日案发时止,仍然使用无锅炉作业人员证人员韩瑞逸从事锅炉作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二、当事人使用的涉案锅炉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锅炉属于特种设备,2017年7月安装使用并取得特种设备登记的事实;

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022年11月1日)一份共1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现场未能提供锅炉日常运行记录的事实;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容市监特令〔2022〕26-45号)一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日因当事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未对锅炉[锅10桂K0015(17)]的日常使用状况进行记录和锅炉作业人员韩瑞逸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从事锅炉作业的问题而向当事人下达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0日前使用持有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锅炉作业的事实;

五、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和现场检查照片共7张,证明当事人2023年6月12日运行使用涉案的特种设备(锅炉),现场锅炉作业人员是韩瑞逸,不能提供其本人的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的事实;

六、当事人的经理邱媚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指令整改期限届满即2022年11月10日后,于2023年6月12日上午在持证锅炉作业人员因事请假离开厂区后使用无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韩瑞逸从事锅炉作业活动的事实;

七、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罗泽兴的委托书一份共1页和罗泽兴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罗泽兴委托公司经理邱媚接受询问提供材料等授权事宜的事实;

八、当事人的锅炉作业人员韩瑞逸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从2022年11月份至2023年6月12日案发时止这个期间内,当事人的锅炉正常运行使用并且持证锅炉作业人员虽是潘桂标,但其员工韩瑞逸本人未取得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亦从事锅炉作业活动的事实;

九、当事人的厂长谢傲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和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在锅炉作业人员于2023年6月12日上午因事请假离开后使用无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韩瑞逸从事锅炉作业活动的事实;

十、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6月8日至6月12日期间锅炉运行记录复印件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运行使用涉案锅炉从事生产活动的事实;

十一、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6月9日至6月12日期间热压车间生产记录复印件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在指令整改期限届满后至案发时止运行使用涉案锅炉从事生产活动的事实。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2023年6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2023〕26-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对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本局下达指令整改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在本局下达指令整改期限届满后,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锅炉作业,并且是在本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使用无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人员从事特种设备(锅炉)作业的违法行为。鉴于在案件发生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涉案特种设备(锅炉),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万元人民币(¥1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股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1.《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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