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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农(农药)罚[2023] 4 号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北流市 发布日期: 2023年7月4日
建设快讯正文

????当事人:北流市德诚农业有限公司十六店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民乐镇新兴路(杨发龙宅)

????负责人:王燕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A7DJCW2W

????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农药经许(桂)45098120078

当事人北流市德诚农业有限公司十六店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6月13日,北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北流市德诚农业有限公司十六店销售以下农药产品:1、“5.7%氟氯氰菊酯”农药产品(规格20毫升/瓶),生产日期(批号):20210105,标称生产单位:江西巴菲特化工有限公司,数量50瓶;2、“40%毒死蜱乳油”农药产品(规格1000克/瓶),生产日期(批号):2021年3月25日,标称生产单位:河北中天邦正物科技股份公司,数量4瓶;3、“35%哒螨·螺螨酯悬浮剂”农药产品(规格8克/包),生产日期(批号):20190315,标称生产单位:江苏东南植保有限公司,数量28包;4、“90%敌敌畏”农药产品(规格300克/瓶),生产日期(批号):20210418,标称生产单位:深圳普诺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数量4瓶;5、“1%甲基阿维菌素乳油”农药产品(规格300克/瓶),生产日期(批号):2021/03/26,标称生产单位:湖南新长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数量5瓶。经查看,北流市德诚农业有限公司十六店经营的上述农药已超过农药使用质量保质期。2023年6月13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事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负责人作询问调查,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书证材料,核实了当事人的身份证、涉案物品的来源、数量等相关书证、物证,查明了案件事实和涉案农药的来源、数量、价值和进销货情况。

当事人经营已超过农药使用质量保质期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所以认定涉案的农药产品为劣质农药。

当事人经营已超过农药使用质量保质期的“5.7%氟氯氰菊酯”农药数量为50瓶(规格20毫升/瓶)货值100元;“40%毒死蜱乳油”农药数量为4瓶(规格1000克/瓶)货值160元;“35%哒螨·螺螨酯悬浮剂”农药数量为28包(规格8克/包)货值42元;“90%敌敌畏”农药数量为5瓶(规格300克/瓶)货值60元;“1%甲基阿维菌素乳油”农药产品为5瓶(规格300克/瓶)货值125元。以上农药货值合计487元。没有进销台帐及相关票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按无违法所得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北流市德诚农业有限公司十六店的营业执照照片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负责人王燕萍身份证照片1份和《询问笔录》1份,相互印证了北流市德诚农业有限公司十六店为本案违法主体事实;

二、《现场检验(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和勘验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及对检查和勘验的过程和法人代表指认的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当事人门市店面照片1张,证据登记保存现场照片1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和违法事实;

四、违法农药照片10张,抽样取证凭证1张,证明涉案产品的物证;

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来源、进货渠道、进货数量和价格,案值金额。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互相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2023年6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农(农药)告〔2023〕4号,责令其停止销售已超过农药使用质量保质期的农药,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理由,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处理意见无异议。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当事人经营的“5.7%氟氯氰菊酯”等5种农药已超过农药使用质量保质期,当事人销售该批次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属于经营劣质农药行为。违法事实清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序号第34号中“经营劣质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5000 元的,违法程度定为较轻。”之规定,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2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停止经营已超过农药使用质量保质期的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5.7%氟氯氰菊酯”农药50瓶(规格20毫升/瓶)、“40%毒死蜱乳油”农药4瓶(规格1000克/瓶)、“35%哒螨·螺螨酯悬浮剂”农药28包(规格8克/包)、“90%敌敌畏”农药产品4瓶(规格300克/瓶)、“1%甲基阿维菌素乳油”农药5瓶(规格300克/瓶);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先到北流市沿江北路0005号农业农村局三楼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缴款书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款,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计财股电话:0775-622716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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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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