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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查处一起治污设施停运违法案件

所在地区: 江苏-南通-通州市 发布日期: 2023年7月12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环境执法科技水平,今年以来,通州生态环境局着力推行"线上线下"执法模式,以省危废全生命周期监管系统、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环保用电监管平台为基础,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用电监控、无人机巡检、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大力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加强远程执法监管,推动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化、专业化、精准化。近期,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环保用电监管平台,精准查处一起治污设施停运违法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31日,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环保用电监管平台对企业进行"线上"监控时,发现辖区内一铸造企业生产设施正常开启,但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无用电记录,存在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嫌疑,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熔炼工段正在生产,1台中频炉正在熔铜,炉口有明显火焰和大量烟气,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不在运行,车间内烟雾缭绕。经执法人员现场提醒,该企业开启了治污设施的电源控制开关,废气处理设施可正常运行。

经核实,该企业于2023年3月31日时许开启中频炉进行熔炼作业,未同时开启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直至当日15时46分,经执法人员提醒后方开启治污设施。执法人员调取该企业用电记录,发现2023年以来,该企业存在多次中频炉有用电记录,而治污设施用电量为0的情形,判定该企业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涉嫌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已积极整改、登报致歉,并自觉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通州生态环境局对其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限制生产一个月,并处罚款15.86万元。

下一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将不断探索和优化"非现场执法"的监管方式,统筹执法资源,深入推行"线上+线下"执法模式,"线上"多点监控,"线下"定点巡查,实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核实问题、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三、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性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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