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宁乡县钰宏食品商行、宁乡龚侠海鲜店、宁乡县天添超市 和...
| 所在地区: | 湖南-长沙-宁乡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7月17日 |
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结果,我市有5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宁乡县钰宏食品商行销售的小红椒中噻虫胺项目,宁乡龚侠海鲜店销售的鲫鱼中地西泮项目,宁乡县天添超市销售的大红椒中镉(以 Cd 计)项目,宁乡县灰汤镇阁边来自选商场销售的豆角(豇豆)中噻虫胺及销售的泥鳅(淡水鱼)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宁乡县钰宏食品商行、宁乡龚侠海鲜店、宁乡县天添超市和宁乡县灰汤镇阁边来自选商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均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
当事人宁乡县钰宏食品商行、宁乡县天添超市和宁乡县灰汤镇阁边来自选商场均提供了上述批次产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明材料,宁乡龚侠海鲜店在进货时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进货票据复印件,但未能提供供货商证照、商品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当事人宁乡县钰宏食品商行、宁乡龚侠海鲜店、宁乡县天添超市和宁乡县灰汤镇阁边来自选商场均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召回不合格产品,查找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有效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
当事人宁乡龚侠海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宁乡县钰宏食品商行、宁乡县天添超市和宁乡县灰汤镇阁边来自选商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宁乡县钰宏食品商行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宁乡县天添超市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5.9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宁乡县灰汤镇阁边来自选商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3.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宁乡龚侠海鲜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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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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