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四川-阿坝-小金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7月3日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州环小罚字〔2023 〕3号
当事人名称:小金县永锋沙石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7309406228J
法定代表人: 毛永锋
身份证号码:5132271XXXXXXXXXX16
职 务:总经理
住 所:四川省小金县老营乡猛固街
我局于 2023 年5月 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31日上午9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小金县永锋沙石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陪同人员毛永锋,小金县永锋沙石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5132271XXXXXXXXXX16)检查情况:2023年5月31日在检查中发现小金县永锋沙石有限责任公司的砂石场存在砂石堆料覆盖不完全,有大面积砂石裸露在外,也未采用湿法作业,砂石堆料高度高于围挡。
以上事实有 现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在线监测设备监测导出数据 、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环评批复、在线监测运维公司运维记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3 年 6月 1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州环小罚告字〔2023 〕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罚款不足10万元、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等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人民币罚款;
2.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对物料进行全覆盖,降低堆料高度。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马尔康支行
户名: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 22-6034010400033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7月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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