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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伟宸水果店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

所在地区: 湖南-长沙-雨花区 发布日期: 2023年7月18日
建设快讯正文

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有1批次食品不合格,是标称宁乡伟宸水果店经营的贵妃芒(芒果)中,噻虫胺、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1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A2023-01-J770124检验报告。并对上述1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单位对宁乡伟宸水果店开展执法检查时,经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从长沙市雨花区邹秋红水果商行处以90元/件的价格购进贵妃芒(芒果)60件(5kg/件),尔后以19.8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合计货值金额5940元,从中获利540元。当事人在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未索要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后在送达检验报告时补证了上述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且事后积极停止经营,实施召回。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条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540元;

2. 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54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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