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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男子被判刑六年六个月

所在地区: 广东-韶关-南雄市 发布日期: 2023年7月19日
建设快讯正文

  近日,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林某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而非法从事支付、结算等行为,以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林某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于2018年4月通过使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成立了第一个经营服务部,于2020年5月通过使用他人身份证、伪造印章等方式注册成立了第二个服务部,并在银行分别开设公账账户及网银。两个服务部自成立之后,一直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也没有在税务部门登记。公账账户开设后,林某在其本人及两个服务部均不具备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利用上述两个服务部的公账账户为上游企业或个人非法开展资金结算业务,从中收取1‰至3‰的手续费。经审计,两个公账账户从开户至销户共进账资金242038353.8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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