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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骔岭镇“11.28”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3-07-19 贵州-毕节地-毕节市
所在地区: 贵州-毕节地-毕节市 发布日期: 2023年7月19日
建设快讯正文

2022年11月28日,贵州省纳雍县雍熙办事处劳动街盐仓路**-*号居民张某驾驶贵F2***9号“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贵F8**2挂号“福狮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从纳雍县阳长镇方向往纳雍县鬃岭镇方向行驶。当日20时18分许,当车行驶至G246国道809公里加950米处(小地名:纳雍县骔岭镇半边街村官寨路段),碰撞并碾压路上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郝某连,造成行人郝某连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科学施救,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纳雍县交警大队三中队、事故中队及骔岭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事故现场勘查及善后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纳雍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收集相关书证和物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清了相关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道路交通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有关情况

1.贵F2***9号“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型号:CQ42******334,车辆识别代号:LZFH25X41******00,发动机号:20T*****243,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6月30日,投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AGYA929CTP22******2M,保险期间:自2022年06月08日至2023年06月08日止,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AGYA929Y20*******31V,保险期间:自2022年07月03日至2023年07月02日止,机动车所有人:织金县****有限公司,登记住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三塘镇街上。

2.贵F8**2挂号“福狮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型号:LFS***ZZX;车辆识别代号:?LEB39VRZ0L****09,发动机号:无,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6月30日,机动车所有人:织金县****有限公司,登记住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三塘镇街上。

(二)当事人情况?

1.张某,男,穿青人,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426**********19,户籍地址:贵州省纳雍县雍熙办事处劳动街盐仓路**-*号,现住址:贵州省纳雍县居仁街道办事处和瑞庭小区(租房),持A1A2证,档案编号:522*******67。驾驶贵F2**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贵F8**2挂号重型自却半挂车。

2.郝某连,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426**********24,户籍地址:贵州省纳雍县骔岭镇河坝村箐门口组,现住址:贵州省纳雍县骔岭镇河坝村箐门口组。系路上行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发生路段情况

现场位于G246国道809公里加950米处(小地名:纳雍县骔岭镇半边街村官寨路段),沥青路面,路面潮湿,一般坡,道路宽6.9米,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纳雍县阳长镇方向,北往纳雍县骔岭镇街上方向。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1月28日,贵州省纳雍县雍熙办事处劳动街盐仓路24-1号居民张某驾驶贵F2**19号“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贵F8**2挂号“福狮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从纳雍县阳长镇方向往纳雍县骔岭镇方向行驶。当日20时18分许,当车行驶至G246国道809公里加950米处(小地名:纳雍县骔岭镇半边街村官寨路段),碰撞并碾压路上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郝某连,造成行人郝某连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纳雍县交警大队三中队、事故中队及骔岭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事故现场勘查及善后处置工作。目前,善后事宜已得到妥当处置。

三、事故原因

张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道路交通环境及路上行人情况观察不到位,未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纳雍县骔岭镇“11.28”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骔岭镇人民政府履行推进属地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工作安排部署不全面,不具体,重视程度、工作力度不够,对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2.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对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工作安排不深不细,未细化工作措施,对人车户籍化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驾驶员摸排工作不深不细,建立的辖区驾驶员管理台账不完善,未按要求对辖区驾驶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六、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道路交通环境及路上情况观察不到位,未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纳雍县交警大队依法对张某进行处理。

2.卢某,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行推进属地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安排部署不全面,不具体,对雍熙街道辖区驾驶员摸排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把“11.28”事故中肇事车辆驾驶员张某纳入台账管理,未组织对辖区驾驶员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对纳雍县骔岭镇“11.28”道路运输事故中肇事车辆驾驶员观察道路交通环境及路上行人情况不到位,未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由纳雍县人民政府对卢某进行谈话提醒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骔岭镇人民政府履行推进属地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工作安排部署不全面,不具体,重视程度、工作力度不够,对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建议责成骔岭镇人民政府向纳雍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对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工作安排不深不细,未细化工作措施,对人车户籍化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驾驶员摸排工作不深不细,建立的辖区驾驶员管理台账不完善,未按要求对辖区驾驶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建议责成雍熙街道办事处向纳雍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骔岭镇人民政府、雍熙街道办事处、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及驾驶员安全意识,规范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行为。

2.加大道路运输检查力度。骔岭镇人民政府、雍熙街道办事处、公安交警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严厉打击货运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超限、超载等上路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道路运输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力度。骔岭镇人民政府、雍熙街道办事处、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及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大道路运输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力度,举一反三,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规范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行为。

纳雍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19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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