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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法院:简案快执,跑出执行“加速度”

所在地区: 安徽-滁州-凤阳县 发布日期: 2023年7月20日
建设快讯正文

骄阳如火,酷暑难耐,阻挡不了凤阳法院执行干警的脚步,冒酷暑、出重拳,以扎实的工作成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别拘留我,我马上还钱!”近日,凤阳法院在执行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意识到法官要动“真格”后,慌忙表示自己能立即凑钱将案款付清......

2021年7月的一天,张某某驾驶自家电动三轮车沿着某路由南向北行使造成曹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曹某入院治疗13天,医疗费用已经处理。治疗终结后其自行委托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期”进行鉴定,并支付鉴定费用100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曹某诉至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三期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误工期12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支付鉴定费1200元。曹某系安徽省凤阳县某镇某村村民,家庭承包土地8.97亩,平时从事务农、经营生产耕地、种植农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人身损害引起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曹某人身损害,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应对曹某的人身损害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746.4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向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张某某逃避执行,坚称自己没钱,和法院玩起了“躲猫猫”。

“法官,我发现了张某某踪迹......”

执行法官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开展行动,依法将张某某拘传,眼看自己即将被拘留,张某某积极配合法院工作,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立刻将案款全部转入指定账户。整个执行过程仅仅只用了10分钟,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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