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谁执法谁普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第二十三期:《食盐专营办法》
| 所在地区: | 山东-淄博-高青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7月24日 |
为落实我县“谁执法谁普法”工作主体责任,营造“八五”普法的强大声势,深入推进全社会法治宣传教育各项工作,为统筹推进“五区建设”、深入做好“三篇文章”,打造美丽富裕、品质活力、幸福和谐的黄河明珠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特开展“谁执法谁普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本期由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普及《食盐专营办法》相关法律知识。
为帮助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和社会公众准确理解国家食盐专营政策法规,规范食盐市场专营秩序,确保全市食盐市场稳定,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用盐,现就食盐专营政策知识解读如下:
1.国家为什么坚持实行食盐专营?
食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商品,是无可替代的生活必需品。国家坚持实行食盐专营的目的,一是为了保障食盐安全供应,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为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食盐专营指什么?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只有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才能够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二是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只有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才能够批发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3.食盐专营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购销食盐时需要注意什么?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少于2年。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5.经营副食品调味品批发和零售的单位能不能兼营食盐批发业务?
只有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单位才能够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经营副食品调味品批发和零售的单位以及其他流通企业没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6.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有什么后果?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7.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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