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陕西昌盛鑫泰实业有限公司做出查封决定的公示
| 所在地区: | 陕西-榆林-佳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7月28日 |
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陕西昌盛鑫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混凝土高效减水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主体工程基本建成,未投入生产。当日,我局对该公司下达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榆佳环责改字〔2023〕15号),责令该公司混凝土高效减水剂建设项目停止建设。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夜查时发现减水剂生产线正在生产,厂区及周边闻到刺激性气味,使人头晕、恶心。
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的两个生产用电配电柜和两个生产用电闸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陕西昌盛鑫泰实业有限公司厂区。
为让公众更多的了解、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对陕西昌盛鑫泰实业有限公司做出查封决定书予以公示,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陕K佳县环查(扣)字〔2023〕1号)
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www.sxjiaxian.gov.cn/xwzx/gggq/53059.htm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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