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农(种子)罚〔2023〕1号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北流市 | 发布日期: | 2023年7月18日 |
????当事人:北流市恒意化肥店(经营者:何健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8IMACE81W1X9
????经营地址:北流市大里镇罗样村五组(罗样村委会旁)
????经营者:何健民,男,汉族,XX岁
????经营者住址:北流市新圩镇旺山村XX组XX号
????身份证号:?452526XXXXXXXXXXXX ?
2023年6月30日,北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北流市恒意化肥店(经营者:何健民)进行例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梦丰优663”、“荃优金10”、“信香优贵丝占”3个品种水稻种子和“嘉甜糯616”、“惠泽898”2个品种玉米种子,在北流市农业农村局未备案。
2022年6月3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北流市恒意化肥店(经营者:何健民)涉嫌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的行为立案调查。6月30日,执法人员在经营者何健民的陪同下对经营门店进行依法检查,制作了《现场检验(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涉案的“梦丰优663”、“荃优金10”、“信香优贵丝占”3个品种水稻种子和“嘉甜糯616”、“惠泽898”2个品种玉米种子进行了抽样取证,制作了《抽样取证凭证》,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何健民的身份证件及检查发现的相关进货单据照片,并对检查、勘验过程和经营者指认的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经调查核实,何健民2023年6月15日从广西丰谷燕种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其中水稻种子“梦丰优663”数量为1件(规格:400克/包×60包/件),重量24公斤,进货价是43元/公斤,货值1032元;“荃优金10”数量为1件(规格:500克/包×60包/件),重量30公斤,进货价是42元/公斤,货值1260元;“信香优贵丝占”数量为1件(规格:500克/包×60包/件),重量30公斤,进货价是42元/公斤,货值1260元。玉米种子“嘉甜糯616”数量为9包(规格:1公斤/包),重量9公斤,进货价是60元/公斤,货值540元;玉米种子“惠泽898”数量为8包(规格:200克/包),重量1.6公斤,进货价是17元/包,货值136元;以上种子货值合计4228元,还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北流市恒意化肥店的营业执照照片1份,经营者何健民身份证照片1份和《询问笔录》1份,相互印证了北流市恒意化肥店(经营者:何健民)为本案违法主体事实;
2.《现场检验(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和勘验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及对检查和勘验的过程和经营者指认的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抽样取证凭证》2份,当事人门市店面照片1张,抽样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和违法事实;
4.“梦丰优663”、“荃优金10”、“信香优贵丝占”3个品种水稻种子和“嘉甜糯616”、“惠泽898”2个品种玉米种子照片5张,证明涉案产品的物证;
5.涉案产品的进货单照片1张及《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来源、进货渠道、进货数量和价格。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律效力。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备案的水稻杂交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2023年7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农(种子)告〔2023〕1号)并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签收了该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送达文书有《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种植业)第一节 种子种苗管理序号第9号中“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违法程度定为“较轻”,自由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先到北流市沿江北路0005号农业农村局三楼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缴款书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款,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计财股电话:0775-622716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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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7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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