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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3〕181号

所在地区: 广西-南宁-江南区 发布日期: 2023年7月24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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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3〕181号

当事人:容县驰恋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A7NF5F2P

经营场所:容县容州镇江南路195号(河南开发区)

经营者:曾丽铭

身份证号码:***

2023年5月8日,我局收到信访件,信访编号为:GXW202305050043,称容县容州镇江南路195号存在将食品宣称有医疗效果的产品进行售卖的行为。2023年5月17号执法人员依法示证后对当事人位于容县容州镇江南路195号的容县驰恋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张贴有海报“驰恋胶原蛋白果蔬酵素果冻:排 排出毒素,排水利尿;改 改善皮肤血液循环,改善人体抵抗力;减 减肥排毒健康减脂;润 润肠润便,润肤防癌;促 促进肠胃蠕动,促进脂肪燃烧;防 防止脂肪肝,防止有害微生物繁殖;美 美容养颜,延缓衰老。”。

同时在店内仍粘贴有3副产品宣传海报,广告内容如下:

一、“驰恋胶原蛋白益生菌果冻”“减肥瘦身、排毒养颜、排除血液毒素、提高免疫力、调理肠胃、解酒护肝、改善便秘口臭。”。

二、“水姿婷白金组合”“排毒洁阴、暖宫养巢、修复损伤、平衡酸碱、抑菌消炎、润滑弹性、去味止痒 ”

三、“驰恋黄金搭档”“排油纤体、保护视力、抗糖抗氧化、祛痘防皱、瘦身燃脂、排肠毒清宿便”。

其朋友圈发布有一下文案:

“新品上市,高效燃烧血橙红球藻低聚肽果冻”“高效燃烧,据168位消费者临床测试80%消费者在3天轻体2-6斤,71%消费者一个月内轻体8-20斤,这已经是安全产品里超高体重”

“水姿婷”功效:排毒、杀菌;用于各种阴道炎、瘙痒异味、盆腔积液、附件炎、宫颈糜烂、息肉囊肿;平衡酸碱、缩阴、紧致、改善痛经、月经不调;改善漏尿、阴吹;改善宫寒、手脚冰冷;提高性欲,改善性冷淡,助孕;调解内分泌失调;

当事人的上述宣传并不能提供宣传实验的数据以及产品的功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为了查清案情,本局决定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方式,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9日依法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50921MAA7NF5F2P”且名称为“容县驰恋食品店”的营业执照,并在执照核准的经营场所容县容州镇江南路19号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活动。为扩大产品宣传,吸引顾客购买,当事人以135元的费用请广告铺打印出了其进货公司发下来的广告海报,内容为“驰恋胶原蛋白果蔬酵素果冻、驰恋胶原蛋白益生菌果冻、水姿婷白金组合、驰恋黄金搭档”的产品广告,并于开业时张贴发布上述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所发布的广告“驰恋胶原蛋白果蔬酵素果冻、驰恋胶原蛋白益生菌果冻、水姿婷白金组合、驰恋黄金搭档”的产品广告真实性。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共花费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4.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2023年6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2023〕2-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所发布的广告“驰恋胶原蛋白果蔬酵素果冻、驰恋胶原蛋白益生菌果冻、水姿婷白金组合、驰恋黄金搭档”的内容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顾客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广告中商品的性能、服务的内容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在案件发生后,当事人虽然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但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80元(按广告费用的四倍计算)。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容州江南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选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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