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3〕204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容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7月31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3〕204号
当事人:容县艺源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921600228640
营业场所:容县容州镇北大街63号食品公司商住楼A12商铺
经营者:李先乾
身份证号码:***
2023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百货店进行监督抽样时发现,该百货店中间陈列护肤品的货架上摆放着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大宝SOD蜜4瓶。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3年6月15日依法对涉嫌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收集现场照片,扣押涉案物品,收集营业执照复印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8日从玉林工业品市场商家流动的送货车购进上述大宝SOD蜜6瓶,购进价格是每瓶3.5元,摆放在中间陈列护肤品的货架上售卖。
2023年6月1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百货店中间陈列护肤品的货架上摆放着大宝SOD蜜4瓶,销售价格是每瓶7元,其标签标示“卫生许可证号(1995)卫妆准字01-XK-003;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0032,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为20250718A”。《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当事人售卖的大宝SOD蜜标签标示的许可证形式不符合上述规定。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分局协查,上述批号的大宝SOD不是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假冒产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上述假冒的大宝SOD蜜2瓶。根据销售价格计算,上述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42元,违法所得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涉案化妆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财物清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分局《关于协查化妆品抽样异常有关事项的复函》及附件。
本局于2023年7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2023〕25-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权。至2023年7月31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对事实、处理依据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经营未备案大宝SOD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属于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给予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发生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其行为因工作疏忽所致,无故意违法违规行为,货值少,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未备案大宝SOD蜜4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14元;
三、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1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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