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3〕187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百色- | 发布日期: | 2023年7月28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3〕187号
当事人:容县茂柯农产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A7R3Y467
经营者:莫菊雅
身份证号码:***
住所:容县容州镇南大街35号五楼套房
2023年5月15日,我局收到由全国12315平台转来的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中关于群众投诉容县茂柯农产品店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小小小农副产品土特产店”所经营的“芒果干”使用了“低卡”字样的广告语,而该产品实际能量含量为1530千焦/每100克,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的标准(能量含量每一百克不高于170千焦)的投诉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为了查清案情,本局决定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提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网店涉案广告截图等材料,对相关人员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份依法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50921MAA7R3Y467”且名称为“容县茂柯农产品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以此执照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名为“小小小农副产品土特产店”的网店从事农产品、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
2022年9月,当事人以60元的费用聘请他人为其在拼多多电商平台经营的“小小小农副产品土特产店”所销售的芒果干编辑制作“正宗广西百色芒果干特产宿舍零食低卡芒果条形网红厚切大片批发价”的内容作为该商品的宣传广告并发布到该商品详情主页面上。该产品标签标示该产品标的能量为1530千焦/每100克,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低卡食品(每一百克不高于170千焦)的标准,当事人宣传该商品广告共花费60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主动下架该商品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涉案广告截图、举报单等证据证实。
2023年7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2023〕1-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所销售芒果干广告内容上使用了“低卡”字样,而该产品标签标示该产品标的能量为1530千焦/每100克,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低卡食品(每一百克不高于170千焦)的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在案件发生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80元(按广告费用的三倍计算)。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容州江北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选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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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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