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吉林-- | 发布日期: | 2023年8月1日 |
各相关建设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对2013年至2017年缴纳但尚未返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本息进行返还。同时对已返还本金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利息。
办理地点:仙台大街3333号润德大厦市质监站532室
咨询电话:81336218
联系人:马逍阳
办理工程质量保证金返需提供如下材料
1、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
2、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凭证
3、竣工验收备案证(如无法提供备案证,可提供施工许可证)
相关说明:
1、存款单位名称无变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正常返还至该单位名称下银行账户;
2、存款单位名称有变化的,需提供工商变更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工程质量保证金可返还至变更后公司名称下银行账户;
3、存款单位注销、废业的,需提供工商注销、废业手续,按清算组清算报告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4、存款单位名称下银行账户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使用的,待银行账户恢复使用后再办理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手续。
附未返还企业名单
附件: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未返还企业名单.xlsx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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