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水镇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制度
| 所在地区: | 浙江-绍兴-绍兴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8月23日 |
第一条为规范平水镇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效益,根据《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绍柯财预执〔2018〕63号)、《绍兴市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柯财预执〔2021〕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平水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平水镇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由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第三条平水镇公款存放应纳入平水镇“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和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和由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单位资金按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平水镇政府收到区财政拨付的政府项目建设款、土地出让净收益、税收分成款及其他专款专项补助资金,应及时办理拨付手续,严格按财政预算支出。
第六条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单位资金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防范廉政风险。
2.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七条平水镇应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结合本镇现金收支特点,滚动测算未来一定期间的现金流量,并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存款金额大于500万元的银行账户,在保证单位日常经营需要前提下,确定存款额和存款期限,适当存放定期存款。
日常经营需要是指在三个月之内需要的对外投资、工程建设、征地拆迁、配套工程建设及管理费用等经常性结算资金。
第九条 平水镇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缴财政款转为定期存款。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十条 平水镇政府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形式存放:
(一)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款利率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在“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可以在开户银行存放定期;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行政单位和国有公司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十一条在取得上级部门批准同意后,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由平水镇招投标中心统一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
第十二条平水镇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本制度所称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公款按一定期限存放银行,银行获得存款并支付利息。
定期存款期限分七天通知、三个月、六个月,由各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平水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第十三条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柯桥区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贡献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
第十五条 平水镇政府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其中,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5亿元(含5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30%;单次招标金额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不少于6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25%;单次招标金额10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不少于8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20%。
平水镇政府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第十六条 平水镇政府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平水镇政府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区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平水镇政府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第十七条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应确保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平水镇政府确认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平水镇政府或中介机构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指定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存款期限、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情况、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应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平水镇政府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平水镇政府提供定期存单。
第二十条 平水镇政府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内,定期存款到期后可续存原中标银行,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续存利率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在“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第二十一条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平水镇政府应及时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 出现银行挤兑、存款被盗或其他可能妨害公款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的银行参加镇公款存放招投标,或者作为集体决策备选银行的,领导干部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公务回避。
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公款存放集体决策和招投标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领导干部之间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指领导干部是指平水镇党政班子成员。
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平水镇下属企业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柯桥区平水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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