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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不可怕人民调解巧化解

2023-08-24 河南-郑州-经济开发区
所在地区: 河南-郑州-经济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23年8月24日
建设快讯正文

汝南县王岗镇某村的霍某理承包了位于汝南县王岗镇某村内的某河道区域,在承包河道内进行鱼类养殖,8月初,霍某理发现鱼塘内有人来过的踪迹并发现养殖鱼少了一些,于是多次到鱼塘进行查看,2023年8月7日22时许,霍某理发现郑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霍某某四人在此区域钓鱼,于是找几人理论,郑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霍某某四人表示并不清楚这片区域被人承包了,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错误,表示愿意对霍某理进行赔偿,双方在赔偿金额数目上多次商量未果,为此,霍某理向王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郑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霍某某四人赔偿人民币1万元。8月8日,调委会受理了此损害赔偿纠纷,并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了解大致情况后,调委会调解员邀请派出所工作人员一起到现场进行调解,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调解员首先详细了解了双方的诉求以及对地界等问题的认识,同时针对郑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霍某某四人的行为,耐心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要求其不可再发生损害他人财物的情况。

在案情调查的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郑某某、胡某某几人承认了其确实多次到该鱼塘处进行钓鱼,但双方矛盾主要在于赔偿数额问题。郑某某、胡某某几人承认在没问清情况下就进行钓鱼的行为存在不当之处,愿意给予霍某理1000元作为补偿。但是霍某理表示赔偿金额和心理预期差距巨大,坚持要求赔偿1万元,坚称因为几人多次进行钓鱼的行为导致了鱼塘内鱼数量的减少,而且过一段时间准备进行鱼场收费钓鱼,现在少了那么多鱼,鱼场开放还得推迟。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相当大。

针对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焦点问题,调委会派员对现场进行了探勘,经综合分析认为:一是霍某理承包的鱼塘内鱼类确实少了许多,据周围村民反映鱼塘夜里经常有人进行钓鱼;二是鱼塘周边除部分栏杆外无标识标牌,未张贴是个人承包还是公共区域;三是鱼塘承包者霍某理在同村中多次表示准备进行鱼塘收费钓鱼,同村有人有意向会去钓鱼。基于以上的调查了解和分析,调解员认为,在此次鱼塘事件中,郑某某、胡某某几人应当对事件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应基于鱼类减少数目进行全额赔偿,并对延误霍某理鱼塘收费钓鱼进行一定的赔偿。

在对案情有了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调解员主持召开调解会。调解员确认了双方当事人及调解意愿,告知纠纷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等。在调解会上,首先与郑某某、胡某某几人进行了沟通,几人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到别人鱼塘进行钓鱼是造成霍某理鱼塘损害的主要原因,基于霍某理的经济损失,建议郑某某、胡某某几人给予霍某理共计4000元的经济补偿,郑某某、胡某某几人最终表示同意。在明确了郑某某、胡某某几人的态度后,调解员与霍某理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郑某某、胡某某几人在鱼塘偷钓的问题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调解员也向霍某理讲述了虽然郑某某、胡某某几人的行为存在问题,但鱼塘没有进行张贴信息,别人不清楚该河道被承包也是事实,引导霍某理要考虑到对方的情况,现在应该早点将事情处理好,好进行下一步打算。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霍某理思考许久后,表示接受调解员的建议,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为霍某理讨一个说法,也要分清郑某某几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调解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任何一方,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于损害赔偿纠纷情况,首先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开展深入的调查取证,获得第一手资料,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其次要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对双方晓之以法理,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争取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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