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飞线充电”违法行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通告
| 所在地区: | 四川-绵阳-北川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8月24日 |
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
北川羌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北川羌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北川羌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飞线充电”违法行为
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意识,推动北川羌族自治县“飞线充电”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全县电动车“飞线充电”违法行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查处内容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即私拉乱接充电线对电动车充电的;
(二)电动车停放充电占用、堵塞、封闭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位置的,或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三)电动车违法充电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二、查处时间
自2023年9月1日起,联合执法行动组依法开展全县“飞线充电”违法行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
北川羌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北川羌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北川羌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2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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