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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农(肥料)罚[2023] 3 号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北流市 发布日期: 2023年8月31日
建设快讯正文
????当事人:北流市万分农业有限公司新荣镇五常村经营部

????住所:北流市新荣镇五常村XX组

????负责人:李琼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NJ6R25W

当事人北流市万分农业有限公司新荣镇五常村经营部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8月3日,北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你门店销售标称为钟祥市祥胜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祥胜”牌生物酶活化磷肥(全磷(P205)≥16.0%),只标注一个执行标准: Q/ZXS01-2017,没有肥料登记证号(备案号)及生产许可证号。经查询官网,没有查询到“祥胜”牌生物酶活化磷肥(全磷(P205)≥16.0%)的登记(备案)内容。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肥料的登记证(备案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2023年8月3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当事人作询问调查,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书证材料,核实了当事人的身份证、涉案物品的来源、数量等相关书证、物证,查明了案件事实和涉案肥料的来源、数量、价值和进销货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祥胜”牌生物酶活化磷肥(全磷(P205)≥16.0%)不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所规定的免予登记的肥料产品。所以认定涉案产品为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祥胜”牌生物酶活化磷肥(全磷(P205)≥16.0%)肥料产品,20包(25Kg/包),单价为17.5元/包,货值为350元,没有销售记录及销售凭证,按无违法所得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北流市万分农业有限公司新荣镇五常村经营部的营业执照照片1份,负责人李琼梅身份证照片1份和《询问笔录》1份,相互印证了北流市万分农业有限公司新荣镇五常村经营部为本案违法主体事实;

二、《现场检验(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和勘验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及对检查和勘验的过程和当事人指认的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当事人门市店面照片1张,证据登记保存现场照片1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和违法事实;

四、生物酶活化磷肥外包装照片2张,证明涉案产品的物证。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互相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

2023年8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农(肥料)告[2023]3号,责令其改正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涉案肥料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理由,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处理意见无异议。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祥胜”牌生物酶活化磷肥(全磷(P205)≥16.0%)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第43项关于“违法行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裁量幅度: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停止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罚款1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先到北流市沿江北路0005号农业农村局三楼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缴款书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款,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计财股电话:0775-622716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8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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