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安徽-芜湖-镜湖区 | 发布日期: | 2023年9月6日 |
芜市监处罚〔2023〕6-318号
当事人:宣城震扬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N35DB4G
住所(住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新发镇鸿苑大道4-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兴邦
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镜湖区赤铸山西路的星宫KTV内检查特种设备,现场查见有两台电梯正常使用,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02月,使用单位为芜湖辰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维保单位为宣城震扬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检查两台电梯维保档案,仅查见两台电梯2022年4月12日至2023年6月的维保记录,未落实维保记录至少保存4年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调查,于2023年7月25日询问了当事人并收集了相关书证。
经查,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镜湖区赤铸山西路的星宫KTV内检查特种设备,查见宣城震扬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维保的星宫KTV两台电梯(设备代码:313000301047420120373、313000301047420120374)的维保档案中,只有2022年4月12日至2023年6月的维保记录,该记录填写符合相关规定,但未见2022年4月12日之前的维保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未落实维保记录至少保存4年的规定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
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芜市监罚告〔2023〕6-318号)。
当事人对电梯进行维保未落实维保记录至少保存4年的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记载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自行检查报告,记录的内容至少保存4年”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的,处500元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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