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厢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高危项目游泳)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福建-莆田-城厢区 | 发布日期: | 2023年9月6日 |
城厢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文化体育和旅游系统行政执法水平,我局根据《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城厢执法工作实际,对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游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进行了细化、量化,制定了城厢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高危项目游泳),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厢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高危项目游泳)
城厢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3年8月31日
城厢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高危项目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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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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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未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经营公共游泳场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
A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整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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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整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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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违法所得1万以上3万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整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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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所得在3万元及以上的 |
A |
违法所得不足40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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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违法所得在40000元及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
C |
违法所得在50000元及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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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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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开放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未按要求备案的(注:无对外开放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
第一次发现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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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严重 |
A |
逾期不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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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再次告知后,逾期不整改的 |
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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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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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公共游泳场所经营者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后,公共游泳场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仍继续开放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
A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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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第一次告知后,逾期不整改的。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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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第二次告知后逾期不整改的,且违法所得2万-3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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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所得3万元及以上的 |
A |
第一次告知后逾期不整改的,且违法所得3万-4万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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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第二次告知后逾期不整改的,且违法所得4万-5万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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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拒不改正的 |
吊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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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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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公共游泳场所在开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要求安排规定数量和资质的救生员上岗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要求安排规定数量和资质的救生员上岗; |
A |
初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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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逾期不改,缺少1名救生员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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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逾期不改,缺少2名救生员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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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逾期不改,缺少3名以上(含3名)救生员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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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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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公共游泳场所在开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警示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警示 |
A |
初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A |
逾期不改,第一次发现 |
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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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逾期不改,发现两次以上 |
处以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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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游泳场所在开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 |
A |
初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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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A |
逾期不改,第一次发现 |
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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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逾期不改,发现两次以上 |
处以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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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游泳场所在开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 |
A |
初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严重 |
A |
逾期不改,第一次发现 |
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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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逾期不改,发现两次以上 |
处以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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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 行 为 |
法 定 罚 则 |
违 法 情 形 |
违 法 情 节 |
处 罚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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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公共游泳场所在开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 |
A |
初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A |
逾期不改,第一次发现 |
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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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逾期不改,发现两次以上 |
处以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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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游泳场所在开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
A |
初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严重 |
A |
逾期不改,第一次发现 |
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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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逾期不改,发现两次以上 |
处以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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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游泳场所在开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七)游泳教练员未按规定开展游泳培训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游泳教练员未按规定开展游泳培训 |
A |
初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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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A |
逾期不改,第一次发现 |
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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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逾期不改,发现两次以上 |
处以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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