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崇环罚字〔2023〕1007号 )
| 所在地区: | 广西-崇左-扶绥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8月31日 |
名称:广西扶绥平天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N41D04Q
地址:扶绥县山圩镇渠透村敢荣屯
法定代表人:黄飞鸿
广西扶绥平天牧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12日,我局依法对广西扶绥平天牧业有限公司位于扶绥县山圩镇渠透村敢荣屯的养猪场(以下简称“平天猪场”)进行了检查,发现平天猪场干湿分离器未运行,猪场废水一部分直接排入沉淀池后进入暂存池,一部分排入干湿分离器旁边的收集池。?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12日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平天猪场制作的《崇左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5月17日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取平天猪场副场长黄安突的《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5月30日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取调取平天猪场环保管理人员何文强的《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6月2日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取调取平天猪场管理人员徐永明?的《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广西扶绥平天牧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黄安突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平天猪场副场长的身份信息情况;
6、何文强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平天猪场环保管理员的身份信息情况;
7、徐永明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平天猪场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情况;
8.个人授权委托书,用于证明法人代表黄飞鸿委托黄安突办理相关事项;
9、《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扶绥平天牧业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崇环审〔2020〕17)复印件;
10、广西扶绥平天牧业有限公司环境监察现场检查问题整改报告;
11、现场照片(1份3页)。
12、2023年5月17日我局下达的《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崇环责改字〔2023〕1007号)及送达回证。
13、2023年8月11日我局下达的《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崇环罚告字〔2023〕1007号)及送达回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3〕3号)有关规定,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部分未正常运行,裁量等级为1;(2)养殖规模:该养殖场存栏约6000头肉猪,养殖规模裁量等级为5;(3)养殖地点:该公司位于非限养区;裁量等级为1。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违法后果:该公司未造成环境突发事件,裁量等级1;(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该公司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上180天以下,裁量等级2;(4)配合调查情况: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5)区域影响:该项目位于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0;(2)改正态度:该公司在收到我局整改通知后,已于5月28日完成整改工作,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该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该公司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5)产业结构类型,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该项目为鼓励类,裁量等级为-2。
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我局责令你公司今后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零捌元整(¥2808.00)。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8室(电话:0771-7569123)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银行缴至崇左市国库。
你公司在缴纳罚款7个工作日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五楼508室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办理结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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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部门: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
电话:0771-07530051
地址:广西扶绥县进城大道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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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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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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