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自然资罚字﹝2023﹞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桂林-资源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8月28日 |
被处罚当事人:冯艳华,身份证:4521301973******23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对你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5号城南华府73-5号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于2007年6月26日办理了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5号城南华府73-5号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面积108平方米,建筑总面积355.8平方米,建设层数4层。你于2019年10月开工建设,2021年6月竣工,共建了4层钢混楼房。你于2022年2月24日办理了该处房屋土地部分的《不动产权证》,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面积129.06平方米。根据我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及现场核验,确认该处房屋用地面积129.0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59.17平方米,你实际建设建筑面积超出批准面积103.37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上述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核验笔录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
4.其他相关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8月2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结合扶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扶绥县财政局、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扶绥县建筑工程单价的通知》,砖混结构工程造价单价为1200.00元/平方米,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立即纠正违法建设行为,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5%的罚款,即(103.37平方米×1200.0元/平方米)×5%=6202.2元罚款额为陆仟贰佰零贰元贰角(¥6202.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存罚款并到我局交清罚款(银行全称:扶绥县财政局;账号137912010100081393);开户银行:扶绥县农村商业银行松江分行;请备注该款项为:扶绥县自然资源局罚没款),如逾期不交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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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扶绥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电??话:0771-7525990
地??址:扶绥县新宁镇松江路20号(桂林银行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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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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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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