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无小事 点滴细节保平安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8日 |
日前,县交通运输局三中队执法人员在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某液化气公司存在部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记录不全的问题,于是向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经查,该公司按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开展了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部分参加人员未及时签名。
县交通运输局三中队执法人员遂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做出了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耐心向公司负责人进行开展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强调企业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做实做细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克服松懈心态,以“处处如履薄冰”的警觉,筑牢安全防线,否则万一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该公司负责人当场表示接受处罚,立即由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引以为戒。
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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