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余姚市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8日 |
| 索引号: | K16066341/2023-78326 | 内容分类: | 公告公示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3-10-0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市场监管局 |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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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绿环日用品厂: 本局于2023年9月25日对你单位价格违法行为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等一案依法作出余市监处罚〔2023〕1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和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有效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的二维码扫码缴纳,或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向代收行中国工商银行余姚分行(账户: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10009107019395)缴纳(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二维码有效期为15天)。你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余市监处罚〔2023〕1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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