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城区信访事项规范受理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陕西-西安-新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28日 |
新信联办发〔2023〕22号
各街道、区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信访法治化的总体规划,深入推进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新城区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试点方案》要求,依据《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区信访联席办研究制定了《新城区信访事项规范受理、办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细则内容,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流程。
新城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10月19日
新城区信访事项规范受理、办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均应客观、准确、及时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二条登记时应逐一录入信访人姓名(名称)、地址、信访人数、信访目的、问题属地、内容分类等要素,录入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及信访过程等。留有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的应准确录入。
第三条对采取走访形式的,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由综合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登记,根据问题类别引导至各接待窗口接谈。
第四条区信访局明确事发地域、管辖层级、主管部门,在15日内按职责权限转送、交办责任单位并明确适用程序。情况重大、紧急的,及时提出建议,报请区委、区政府、区信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条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区信访局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六条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区信访局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第七条 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对走访反映涉法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第九条 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按照管辖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条各单位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仔细甄别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适用情形,建立分类台账,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于应当受理的,应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并在转送交办之日起15日内书面出具受理告知书;
(二)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
(三)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四)对于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五)对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应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六)对已有复核意见的信访事项,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并抄送属地单位。
(七)对涉法涉诉三级终结的信访事项,转送同级政法部门,由政法部门书面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
第十一条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开展疏导教育、政策解释、帮扶救助工作。
第十二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分析论证过程应当书面记录,每项建议应有不少于1次的分析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答复信访人。
第十三条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区纪委监委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对实名检举控告,区纪委监委应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人反馈情况。
第十四条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应当按照“受理→调解→行政三级办理→法院两审终审→检察院法律监督→人大监督的“路线图”进行,并区分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区法院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区检察院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新城分局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出具处理意见书;
对上述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
第十五条办理信访事项基本流程:
(一)联系或视情约见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事项进行核实,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三)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四)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属于第十五条前五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五)落实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信访人请求复查的,区复查委员会审查后,视情出具《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或《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出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有权处理(复查)的机关、单位向信访人出具的告知书、处理(复查)意见书等,均应按期送达信访人、填写送达回证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有关送达要求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要在网上及时向信访人反馈,主动接受监督,实现信访事项的可查询、可跟踪、可监督、可评价。
反馈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登记日期,信访部门分级转交日期,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转交日期,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出具的告知书、信访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及日期等。
第十九条上级交(督)办以及重复访治理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报告,要做到格式正确,层次分明,案情清楚,信访人信息详细、诉求准确,调查处理情况要真实具体,处理意见要有依有据、合情合理,附件要齐全。
第二十条对纳入评价范围的来信、来访事项,采取短信、邮寄、告知等方式向信访人提供查询码,信访人凭查询码登陆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查询、评价;对信访人未留手机号码的来信、来访事项,逐级转交后,由直接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的信访部门负责联系信访人,并告知查询码。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网上信访事项,信访人通过注册账户查询评价。
第二十一条对信访事项办理的全过程要及时收集汇总,一案一卷,做到有台账记录、有影像资料、有化解措施,区信访联席办每年对各单位规范化办理情况开展督导、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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