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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给付11个乡镇(街道)委托书

所在地区: 云南-丽江-古城区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给付11个乡镇(街道)委托书

附件:

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给付委托书

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和国宝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581号

受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大东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谌智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大东乡

为进一步规范古城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工作,依法确立行政给付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修正)》和《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古城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古政发〔2023〕14号)的规定,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丽江市古城区大东乡人民政府按以下要求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一、委托给付范围

委托丽江市古城区大东乡人民政府负责对古城区大东乡辖区范围内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二、委托给付权限

丽江市古城区大东乡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履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年修正)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

三、委托给付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和监督丽江市古城区大东乡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行为;

2. 承担丽江市古城区大东乡人民政府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给付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丽江市古城区大东乡人民政府只能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办理受委托事项;

2.丽江市古城区大东乡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报告受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接受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监督;

3. 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至第三方;

4. 委托权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五、委托给付期限

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4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应急职能改革等原因,导致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无法继续委托或者丽江市古城区大东乡人民政府无法继续承担委托任务的,则此项委托自动终止。

六、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四份,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丽江市大东乡人民政府各执一份,报送丽江市古城区司法局和丽江市古城区政务管理局各备案一份。

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给付委托书

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和国宝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581号

受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杨宇天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99号

为进一步规范古城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工作,依法确立行政给付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修正)》和《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古城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古政发〔2023〕14号)的规定,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按以下要求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一、委托给付范围

委托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古城区大研街道辖区范围内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二、委托给付权限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履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年修正)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

三、委托给付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和监督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行为;

2. 承担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给付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只能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办理受委托事项;

2.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报告受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接受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监督;

3. 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至第三方;

4. 委托权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五、委托给付期限

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4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应急职能改革等原因,导致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无法继续委托或者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无法继续承担委托任务的,则此项委托自动终止。

六、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四份,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丽江市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报送丽江市古城区司法局和丽江市古城区政务管理局各备案一份。

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给付委托书

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和国宝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581号

受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杨宇天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99号

为进一步规范古城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工作,依法确立行政给付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修正)》和《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古城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古政发〔2023〕14号)的规定,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按以下要求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一、委托给付范围

委托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古城区大研街道辖区范围内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二、委托给付权限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履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年修正)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

三、委托给付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和监督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行为;

2. 承担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给付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只能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办理受委托事项;

2.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报告受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接受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监督;

3. 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至第三方;

4. 委托权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五、委托给付期限

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4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应急职能改革等原因,导致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无法继续委托或者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无法继续承担委托任务的,则此项委托自动终止。

六、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四份,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丽江市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报送丽江市古城区司法局和丽江市古城区政务管理局各备案一份。

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给付委托书

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和国宝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581号

受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金安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和志者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金安镇龙山四组

为进一步规范古城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工作,依法确立行政给付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修正)》和《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古城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古政发〔2023〕14号)的规定,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丽江市古城区金安镇人民政府按以下要求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一、委托给付范围

委托丽江市古城区金安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古城区金安镇辖区范围内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二、委托给付权限

丽江市古城区金安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履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年修正)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

三、委托给付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和监督丽江市古城区金安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行为;

2. 承担丽江市古城区金安镇人民政府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给付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丽江市古城区金安镇人民政府只能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办理受委托事项;

2.丽江市古城区金安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报告受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接受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监督;

3. 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至第三方;

4. 委托权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五、委托给付期限

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4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应急职能改革等原因,导致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无法继续委托或者丽江市古城区金安镇人民政府无法继续承担委托任务的,则此项委托自动终止。

六、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四份,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丽江市金安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报送丽江市古城区司法局和丽江市古城区政务管理局各备案一份。

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给付委托书

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和国宝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581号

受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金江白族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文金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金江白族乡金江村三组

为进一步规范古城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工作,依法确立行政给付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修正)》和《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古城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古政发〔2023〕14号)的规定,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丽江市古城区金江白族乡人民政府按以下要求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一、委托给付范围

委托丽江市古城区金江白族乡人民政府负责对古城区金江白族乡辖区范围内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二、委托给付权限

丽江市古城区金江白族乡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履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年修正)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

三、委托给付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和监督丽江市古城区金江白族乡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行为;

2. 承担丽江市古城区金江白族乡人民政府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给付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丽江市古城区金江白族乡人民政府只能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办理受委托事项;

2.丽江市古城区金江白族乡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报告受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接受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监督;

3. 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至第三方;

4. 委托权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五、委托给付期限

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4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应急职能改革等原因,导致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无法继续委托或者丽江市古城区金江白族乡人民政府无法继续承担委托任务的,则此项委托自动终止。

六、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四份,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丽江市金江白族乡人民政府各执一份,报送丽江市古城区司法局和丽江市古城区政务管理局各备案一份。

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给付委托书

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和国宝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581号

受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史春文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金山街道金山居委会石屏上居民小组

为进一步规范古城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工作,依法确立行政给付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修正)》和《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古城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古政发〔2023〕14号)的规定,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按以下要求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一、委托给付范围

委托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古城区金山街道辖区范围内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二、委托给付权限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履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年修正)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

三、委托给付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和监督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行为;

2. 承担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给付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只能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办理受委托事项;

2.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报告受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接受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监督;

3. 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至第三方;

4. 委托权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五、委托给付期限

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4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应急职能改革等原因,导致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无法继续委托或者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无法继续承担委托任务的,则此项委托自动终止。

六、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四份,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丽江市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报送丽江市古城区司法局和丽江市古城区政务管理局各备案一份。

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给付委托书

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和国宝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581号

受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开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相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开南街道贵峰社区大来下居民小组

为进一步规范古城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工作,依法确立行政给付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修正)》和《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古城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古政发〔2023〕14号)的规定,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开南街道办事处按以下要求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一、委托给付范围

委托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开南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古城区开南街道辖区范围内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二、委托给付权限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开南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履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年修正)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

三、委托给付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和监督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开南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行为;

2. 承担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开南街道办事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给付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开南街道办事处只能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办理受委托事项;

2.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开南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报告受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接受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监督;

3. 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至第三方;

4. 委托权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五、委托给付期限

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4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应急职能改革等原因,导致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无法继续委托或者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开南街道办事处无法继续承担委托任务的,则此项委托自动终止。

六、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四份,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丽江市人民政府开南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报送丽江市古城区司法局和丽江市古城区政务管理局各备案一份。

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给付委托书

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和国宝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581号

受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七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和占嵩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七河镇共和村中心二组

为进一步规范古城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工作,依法确立行政给付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修正)》和《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古城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古政发〔2023〕14号)的规定,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丽江市古城区七河镇人民政府按以下要求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一、委托给付范围

委托丽江市古城区七河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古城区七河镇辖区范围内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二、委托给付权限

丽江市古城区七河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履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年修正)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

三、委托给付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和监督丽江市古城区七河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行为;

2. 承担丽江市古城区七河镇人民政府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给付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丽江市古城区七河镇人民政府只能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办理受委托事项;

2.丽江市古城区七河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报告受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接受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监督;

3. 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至第三方;

4. 委托权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五、委托给付期限

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4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应急职能改革等原因,导致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无法继续委托或者丽江市古城区七河镇人民政府无法继续承担委托任务的,则此项委托自动终止。

六、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四份,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丽江市七河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报送丽江市古城区司法局和丽江市古城区政务管理局各备案一份。

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给付委托书

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和国宝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581号

受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束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木旭辉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龙泉社区街尾新村

为进一步规范古城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工作,依法确立行政给付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修正)》和《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古城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古政发〔2023〕14号)的规定,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束河街道办事处按以下要求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一、委托给付范围

委托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束河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古城区束河街道辖区范围内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二、委托给付权限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束河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履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年修正)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

三、委托给付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和监督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束河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行为;

2. 承担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束河街道办事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给付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束河街道办事处只能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办理受委托事项;

2.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束河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报告受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接受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监督;

3. 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至第三方;

4. 委托权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五、委托给付期限

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4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应急职能改革等原因,导致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无法继续委托或者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束河街道办事处无法继续承担委托任务的,则此项委托自动终止。

六、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四份,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丽江市人民政府束河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报送丽江市古城区司法局和丽江市古城区政务管理局各备案一份。

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给付委托书

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和国宝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581号

受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木龙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文化街道文化社区本过居民小组

为进一步规范古城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工作,依法确立行政给付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修正)》和《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古城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古政发〔2023〕14号)的规定,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按以下要求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一、委托给付范围

委托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古城区文化街道辖区范围内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二、委托给付权限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履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年修正)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

三、委托给付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和监督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行为;

2. 承担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给付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只能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办理受委托事项;

2.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报告受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接受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监督;

3. 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至第三方;

4. 委托权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五、委托给付期限

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4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应急职能改革等原因,导致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无法继续委托或者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无法继续承担委托任务的,则此项委托自动终止。

六、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四份,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丽江市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报送丽江市古城区司法局和丽江市古城区政务管理局各备案一份。

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给付委托书

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和国宝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581号

受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西安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和志武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寨后上村丽水丹霞21栋102号

为进一步规范古城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工作,依法确立行政给付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修正)》和《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古城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古政发〔2023〕14号)的规定,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西安街道办事处按以下要求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一、委托给付范围

委托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西安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古城区西安街道辖区范围内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二、委托给付权限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西安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履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年修正)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

三、委托给付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和监督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西安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行为;

2. 承担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西安街道办事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给付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西安街道办事处只能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办理受委托事项;

2.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西安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报告受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接受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监督;

3. 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至第三方;

4. 委托权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五、委托给付期限

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4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应急职能改革等原因,导致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无法继续委托或者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西安街道办事处无法继续承担委托任务的,则此项委托自动终止。

六、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四份,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丽江市人民政府西安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报送丽江市古城区司法局和丽江市古城区政务管理局各备案一份。

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给付委托书

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和国宝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581号

受委托单位: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祥和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杨迎硕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白龙潭村祥和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古城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工作,依法确立行政给付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修正)》和《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古城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古政发〔2023〕14号)的规定,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祥和街道办事处按以下要求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一、委托给付范围

委托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祥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古城区祥和街道辖区范围内行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权力。

二、委托给付权限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祥和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履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年修正)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

三、委托给付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和监督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祥和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行为;

2. 承担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祥和街道办事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给付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祥和街道办事处只能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办理受委托事项;

2.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祥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报告受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接受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的监督;

3. 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至第三方;

4. 委托权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五、委托给付期限

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4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应急职能改革等原因,导致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无法继续委托或者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祥和街道办事处无法继续承担委托任务的,则此项委托自动终止。

六、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四份,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丽江市人民政府祥和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报送丽江市古城区司法局和丽江市古城区政务管理局各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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