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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水煮鱼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所在地区: 四川-乐山-沙湾区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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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水煮鱼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摘要

2023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嘉兴路379号的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水煮鱼餐馆实施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查见该店经营场所摆放有若干食品待加工制售,其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者摆放有任何相关“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现场也未能提供任何相关“反食品浪费”的材料,当事人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办案人员于2023年7月4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调查,于2023年7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

处理结果

经查明,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有关“反食品浪费”等内容的标识或者相关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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