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 所在地区: | 海南--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3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0068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27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23〕12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2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3〕12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调规事项的请示》(琼府〔202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境外认证机构,无需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使用。备案条件和程序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加强对相关认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序号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调整实施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出处:中国政府网)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