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台县始丰街道大户丁路十五巷47、49号樊立炉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 所在地区: | 浙江-台州-天台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1月3日 |
樊立炉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始丰街道大户丁路十五巷47、49号,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根据该房屋于2022年10月19日补办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31023202201017号)以及2022年12月05日补办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天土【2022】049号)显示,樊立炉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73.72平方米。现根据浙江鼎测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显示,实测宗地面积为74.02平方米,建设规模为五间总层数五层及斜面结构层(其中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斜面结构层),建筑面积为512.93平方米。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本机关称:樊立炉在始丰街道大户丁路十五巷47、49号的个人建房,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批准宗地面积为73.72平方米,测绘宗地面积为74.02平方米,建设规模为二间总层数五层加斜面结构层(其中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512.93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74.02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438.91平方米)。根据天台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 33号关于 始丰街道大户丁“城中村”改造相关手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指示精神,经自规局规划核实人员现场检查和测量成果报告书与大户丁村建房规定以及统一设计施工图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1、该户建设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二间总层数五层加斜面结构层(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 509.76平方米;2、该户斜面结构层建设与批准图纸不一致,部分坡屋顶改为露台;3、该户房屋夹层进深超0.44米(0.44米*7.20米),共涉及面积3.17平方米;4、该户房屋后檐口建筑高度超0.78米,屋顶建筑高度超0.39米,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值。该局并认定以上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第1、2条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3、4条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在本机关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对樊立炉住宅进行了专业认定,并出具了《房屋评估报告》,报告显示:1、对该房屋夹层进深或后檐口建筑高度超出部分进行拆除会影响原结构安全,建议维持现状;2、如若拆除,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公示期限:2024年01月04日-2024年01月11日
联系地址:天台县天台山西路289号
监督电话:83923099
天台县人民政府始丰街道办事处
2024年01月04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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