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皋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甘肃-兰州-皋兰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1月4日 |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决定实行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区域
本县石洞镇城南、城中、城北、三川口社区及东湾、庄子坪、魏家庄、中堡4村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限制燃放时间
本县限制燃放区内,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点30分至12点、13点至18点、21点至次日6点30分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中考、高考期间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每周星期六、星期天、法定节假日(除夕另外规定)、农历腊月二十三、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初四、初五、十四、十五、十六,每天从上午七时至晚上二十四时的时间段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当天可以延长到正月初一的凌晨二时,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三、禁止燃放场所
(一)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场所;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图书馆、档案馆、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疗养院;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范围内;
(八)东西两山等绿化区范围内;
(九)过街天桥、隧道;
(十)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四、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其剩余烟花爆竹,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罚过的个人和单位,发现其继续违反本条例的,处以其上次罚款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兰州市皋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4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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