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黄*夏)
| 所在地区: | 福建-宁德-蕉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4年1月5日 |
宁屏环违改字〔2024〕1号
黄*夏:
身份证号码:3552**********1011
地址: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公园路*号*单元*室
2023年11月20日、21日,我局执法人员周颖、温科铭、陈芏诗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辅助执法等方式对你经营的位于屏城乡村头村河道旁(经纬度具体为118.9060480,26.90071118)的养鸭场开展现场检查,因你本人拒不配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2日向证人开展调查询问,结合11月29日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该养鸭场核查情况的函、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和12月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等材料,发现你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在屏城乡村头村河道内和岸边简易搭盖的棚子内开展肉鸭养殖活动,养殖规模已经达到规模养殖标准,养殖产生的粪污无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措施,直排河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11月29日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12月4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和2023年11月22日对证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3年11月29日屏南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该养鸭场核查情况的函,证明你经营的养鸭场养殖规模已经达到规模养殖标准。
3.2023年11月20日、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鸭场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和2023年11月22日对证人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3年11月20日、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鸭场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年11月22日对证人的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决定对你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立即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不得直排河道。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4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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