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 所在地区: | 安徽-芜湖-镜湖区 | 发布日期: | 2024年1月22日 |
镜市监撤听告〔2023〕31号
芜湖市雨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12户及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以提交虚假材料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当事人于2023年7月31日、2023年8月3日和2023年8月7日通过政务服务网向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办理了注册登记。2023年10月11日,我局在对市场主体核查中发现芜湖市雨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12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的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赭山街道52号和158号,长江中路83号,九华中路596号,金牛路89号,观澜路25号、57号、68和72号,中山北路582号,青梅路65号均是虚假地址。
上述12家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与事实相违背,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当事人提供虚假的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承诺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以提交虚假材料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的规定,因芜湖市余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在诉案件或者待执行案件(2023)皖0202民诉前调6827号,故暂时中止芜湖市余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销。综上,我局拟撤销芜湖市雨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11户公司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芜湖市雨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11户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涉嫌虚假登记名单
联系人:张丹丹 联系电话:0553-2836652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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