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 所在地区: | 广东-佛山-南海区 | 发布日期: | 2024年1月22日 |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4日,肇庆市高要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肇庆市高要区某兽药经营部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兽药经营部销售阿莫西林可溶性粉(生产厂家:佛山市南海东方澳龙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兽药字190371199,规格100g/包,该兽药包装背面右上方明确标识有“兽用处方药”)。据该兽药经营部出具的送货单已载明2021年12月11日销售了3kg(30包)阿莫西林可溶性粉,销售金额为450元,但未能提供执业兽医出具的处方单。
二、调查与处理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经核查现查明:当事人涉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当日经批准依法立案,同日对该兽药经营部投资人庞某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依法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兽药经营部立即停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据对当事人的询问及其提供的发货单、送货单,当事人在2021年11月20日从佛山市某公司购入50包阿莫西林可溶性粉(规格:100g/包),2021年12月11日向某肉猪场销售了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共3kg(30包),未能提供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单,销售单价为15元/包,共获违法所得450元。 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阿莫西林可溶性粉,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属兽用处方药,其行为已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兽药)》“销售、购买货值金额不足500元的,或者首次使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的兽用处方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450元; 2.并处罚款8000元。 三、法律分析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阿莫西林可溶性粉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条款的规定,应根据以上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典型案件。滥用兽用药物不但不能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反而会增加毒副作用,造成动物或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或引起动物死亡,许多养殖户或养殖场为图省事节约成本,在畜禽生病时,通过非正当渠道购买一些兽用处方药,凭经验进行防治,但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笺而使用处方药,达不到预期的治疗效果,同时还可能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于部分兽药销售企业为牟取私利,违法销售兽用处方药,其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应当从严惩处,对加强兽药处方药等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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