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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谁执法谁普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第四期:工伤赔偿遇难题 法律援助显真情

所在地区: 山东-淄博-高青县 发布日期: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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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满足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实际需求,持续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新常态,继续开展“谁执法谁普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通过生动的案例,普及法律常识,用身边案例说身边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本周由高青县司法局对法律援助法进行案例解读。

【案情简介】

陈某某于2018年12月起在高青某公司上班,从事车间纺纱机操作工作,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2月16日,陈某某在工作期间使用纺纱机时,被纺纱机绞伤左手。2022年6月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拾级。陈某多次要求公司支付相应工伤赔偿未果。无奈之下,陈某某于2023年2月来到高青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办案经过】

因陈某某属进城务工农民工,无其他经济来源,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为其开通了“绿色通道”,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当场完成了受理、审批、指派程序,指派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程荣滨律师承办本案。

法律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与陈某某沟通,深入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仔细核对了王某提供的住院病历、《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及相关材料,并将陈某某的工资银行流水、陈某某与公司有关负责人的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全部打印出来,认为:虽然该公司与陈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这不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导致工伤,产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承办人员建议并帮助陈某就工伤待遇赔偿问题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员本着最大限度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立足事实,释法说理、耐心沟通,充分发表了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的法律意见。

【办理结果】

最终,该公司与陈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作差额、双倍工资差额、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四万元,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当事人对承办人员的工作十分满意。

【案件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从节约用工成本角度出发,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这不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产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陈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评定为劳动能力障碍十级,且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其他赔偿均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本案中,高青县法律援助中心始终围绕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急群众之所急,根据申请人所遇情况,在其提出法援申请后第一时间就进行审查审批,第一时间指派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给予代理。承办人员从法治为民、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法释理,据理力争,最大限度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为受援人给予了有力保护,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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