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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制定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持续优化净化市场竞争环境

所在地区: 天津-- 发布日期: 2024年1月22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更好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近日,天津市财政局结合财会监督工作要求和政府采购监管实际,制定了《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类)》及其适用规则,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明确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推动全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标准统一,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公信力。 

  一是坚持处罚法定、依法裁量。基准的设定,均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等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切实做到于法于规有据。逐条对法定处罚种类和区间进行了合理细化量化,形成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处罚标准及适用原则、适用方法等。基准坚持综合裁量,充分体现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避免出现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过罚不当等畸轻畸重处罚。
  二是坚持公平公正、细化量化。基准涵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全部政府采购当事人的57条违法行为,划分了153个裁量阶次,细化量化了368种违法情节、153条具体处罚标准。其中,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等38条违法行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通等13条违法行为,评审专家未依法独立评审、收受贿赂等7条违法违规行为,逐一设定裁量阶次、细化违法情节、明确处罚标准,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提供了相对稳定的行为预期,也为财政部门公平公正精准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提供了具体遵循和依据,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基准结合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如采购预算金额、虚假材料份数、采购项目数量、不正当利益金额、违法次数、中标与否、采购合同是否履行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适用条件的设置和具体处罚标准体现违法行为性质与危害后果,确保过罚相当。同时,对影响和破坏市场秩序、危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坚持“严”的主基调,从严执法。如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设置壁垒、屡教不改、屡罚屡犯等行为,坚持从严从重处罚,形成高压震慑,提升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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