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4年第3号)
| 所在地区: | 四川-宜宾-宜宾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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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1个村1个组、刘家镇1个村2个组共计10.2765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3号。 批准时间:2024年1月10日。 批准用途:宜宾市南溪区202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地类、面积和范围 详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南溪区202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3号)和《宜宾市南溪区202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南府通〔2020〕6号)规定执行。征收土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征收时间和组织实施安排 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2024年2月4日至2024年3月4日止。本公告发布后,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征地机构等单位和属地街道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相关工作。 五、其他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权利人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南溪区202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3号)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附件:1.关于宜宾市南溪区202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 2.宜宾市南溪区202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图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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