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烟花爆竹禁燃限燃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宝坻- | 发布日期: | 2024年2月4日 |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宝坻区以下区域实施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输变电设施、高压线及其他电力设施、燃气站、燃气管线、煤气调压站及其他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木柴堆、柴草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三)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体育场馆、群体集体活动场所、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
(五)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六)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大口屯青北森林保护区、牛家牌青南森林保护区及其他森林树木保护区域内。
(七)绿化草坪、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八)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
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9日(除夕)至2月24日(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3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时间外,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宝坻区全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
五、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4年2月4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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