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检察院多措并举妥善做好醉驾新旧规衔接工作
| 所在地区: | 甘肃-张掖-高台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3月4日 |
为确保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落实见效,高台县检察院内外双向施策,通过对内严格审查在办案件、对外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强化立案撤案监督,妥善做好醉驾新旧规衔接工作。

一是严格依法审查在办案件,确保不纵不枉。明确对于《意见》生效实施前的新发和在办案件,参照《意见》规定总体上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办理。经过梳理,对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7件在办案件,严把证据审查,对嫌疑人是否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犯罪前科记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血液酒精鉴定意见、现场执法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等从严把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符合《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3件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曾因酒驾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发生交通事故等的4件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并从重处罚。
二是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准确适用办案新规。与公安机关就《意见》施行前已立案的案件召开醉驾案件联席会议,对新旧规存在的鉴定过程、快速办理机制、立案标准等规定不一致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达成共识,对鉴定过程未同步录音录像依法补正、鉴定结果未及时告知相关人员等程序性问题依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符合《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醉驾案件依法撤案,同时考虑到实践中类案涉及的无证驾驶摩托车原因较为复杂,不能完全归咎于行为人本身,因此不作为醉驾的从重情节。进一步规范了案件办理程序、统一了执法司法标准,夯实办案基础。
三是强化立案撤案监督,规范司法办案。一方面防范当立不立情形,通过开展“两项监督”专项行动重点加强对《意见》施行后仅作行政处罚但未立案案件的监督,避免以罚代刑。另一方面防范不刑不罚情形,对《意见》施行前已立案件的强化撤案监督,重点加强对撤销案件的行政可罚性审查,防止处罚不闭环。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建议公安机关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加强教育、矫正,避免一撤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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