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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们如何保障法治环境?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4年4月1日
建设快讯正文

2024年1月26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十章,九十六条。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国际国内一流,在市场管理、政务服务、要素支撑、数字赋能、创新支持、开放提升、人文生态、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各方共同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权利和责任,“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01“综合查一次”: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综合检查场景清单,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一次完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探索“无事不扰、有求必应”新模式,推广“体检报告式”监管,综合运用执法监管“一件事”开展“三跨两全”(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全流程、全闭环)监管执法,持续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机制,做到执法一次性走到位,服务一次性跟到底,问题一次性全解决,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 02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第二款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并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终止实施惩戒和重点监管措施。完善集成化信用修复帮扶机制,探索“三书同达”机制在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推广应用,积极指导企业履行处罚规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推动企业“自发修复”向“主动告知、协助修复”转变。同时,加强预防性监管、“罚后整改”帮扶,最大限度保障执法助企不扰企。 03源头预防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应当加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鼓励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结合法制业务培训,优化执法理念,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首违免罚”等容错纠错机制,推动“事后处罚”向“源头预防”转变。升级法律法规宣传、信息交流共享等执法服务,广泛运用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执法及服务,着力构建“事前提醒提示、事中无事不扰、事后免罚轻罚”的包容审慎监管体系,推动执法工作向预防和疏导端发力。 04细化指引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深化改革工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群众关切”,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细化常见事项裁量标准,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行为。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汇编“教科书式”办案指引、《典型案例合集》,不断提升执法质效。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根据《条例》精神,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能力提升为动力,以作风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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