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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宁波-余姚市 发布日期: 2024年4月1日
建设快讯正文
索引号: 002973375/2024-61391 内容分类: 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日期: 2024-04-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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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对黄小丽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作出浙余卫医罚告〔2024〕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黄小丽已辞职,电话联系黄小丽无人接听,邮寄至其身份证住址,联系不上被退回。因无法再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黄小丽,性别:女,民族: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牌坊村*************,居民身份证号:36012119******3528,联系电话:135****9124,行医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开丰路330-22号。

经查明:2023年12月15日,黄小丽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粉刺挤压医疗美容活动,无违法所得。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毛囊清洁器1盒;

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当事人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余姚市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其中,对当事人拟作出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余姚市卫生健康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浙江省余姚市舜水南路115号余姚市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王芳毅、熊闺钰

联系电话:0574-62656389

邮政编码:315400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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