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新办企业公章刻制补贴实施细则
| 所在地区: | 江苏-苏州-张家港市 | 发布日期: | 2024年4月8日 |
2024-04-08 14:39:39访问量:字体【大中小】
第一条 张家港市范围内(保税区、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积街道除外)2024年4月26日(含)之后设立的内资有限公司,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可申领一次公章刻制补贴。
第二条 补贴金额最高为150元/户,公章刻制费用不足150元的,按实际支出结算。
第三条 新办企业可自主选择苏州市域范围内任意一家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公章,并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获取公章刻制补贴。
第四条 新办企业申领公章刻制补贴,应在企业设立之日起60日内,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张家港政务服务旗舰店进行申请。申请人进入“公章刻制补贴申报”模块,在申报页面完成基本数据填报,上传公章刻制费用发票、公章刻制备案证明、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单截图等材料,进行公章刻制补贴申报。
第五条 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核新办企业公章刻制补贴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将补贴费用转账至该新办企业银行账户或数字人民币账户,原则上于申报次月月底前结付。补贴发放情况将定期在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条 新办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26日起执行,原《关于再次调整〈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提高企业开办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张协调办〔2023〕8号)不再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具体由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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