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一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 所在地区: | 安徽-亳州-涡阳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4月21日 |
近年来,市生态环境局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重拳出击,与公安、检察、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深挖细查出一批典型性和示范性的重点案件。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近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布3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自行监测数据案
2023年4月11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3月14日至3月17日,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废水、废气、噪声进行采样监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
经调查,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对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许才圣处三万六千元罚款。
案例二 安徽迈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篡改、伪造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案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执法人员对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比对监测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阅安徽迈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该院出具的2023年3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发现,安徽迈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了三组pH自动监测设备监测分析的pH监测数据,篡改了两组实验室监测分析的化学需氧量监测数据,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安徽迈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对安徽迈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钱月忠处三万六千元罚款。
案例三 安徽春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自行监测数据案
2023年3月3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对利辛县盛优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执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调查发现,安徽春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开展无组织废气排放采样监测和噪声监测,篡改、伪造了监测数据,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安徽春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对安徽春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亿处二万元罚款。
据了解,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严重干扰生态环境执法,性质极其恶劣。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精准发现问题,依法固定违法证据,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促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强化守法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检测数据质量,维护正常的环境监测市场,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重要作用。(记者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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