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全市首例侵犯本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案判赔16万元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宁海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4月22日 |
记者 王璐 单晓峰 通讯员 胡宇昕
本报讯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近日,区法院就侵犯奉化水蜜桃地理标志商标权纠纷举办了一场公开庭审活动。区市场监管局、区水蜜桃研究所、浙江万里学院以及奉化水蜜桃种植户共计80余名代表观摩此次庭审。该案系全市首例侵犯本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案。
据了解,本案为四季公司(化名)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网店销售水蜜桃,在其销售的9款水蜜桃的商品宣传页、详情页以及产品包装上均标注了“奉化水蜜桃”“产地直发”等字样及详细介绍。但经查,四季公司所销售的水蜜桃发货地为宁海县,产品也并非奉化水蜜桃。
“奉化水蜜桃”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奉化水蜜桃”的特定品质。区水蜜桃研究所是“奉化水蜜桃”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区法院认为,四季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商品链接标题、宣传图片、详情介绍等均使用“奉化水蜜桃”字样,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使用。同时被诉侵权的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水蜜桃”属于相同商品,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判决四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6万元。
奉化水蜜桃作为我区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已成为发展区域特色经济、促进农村增绿、农业增收、农民致富的支柱产业,有效保护“奉化水蜜桃”地理标志商标、扩大品牌影响力、使更多农户共享发展红利,是一项重要课题,亟需多方共同努力。通过加强普法宣传,发布典型案例、法律宣讲、邀请公众旁听法院庭审等方式,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和地理商标品牌保护意识,可以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标示产品品质的可靠保证,相关市场主体应树牢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共同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价值的良好氛围。”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管理科科长何陈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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