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应急罚〔2024〕烟爆-4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梧州-藤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4月1日 |
被处罚单位:藤县金鸡金发烟花爆竹销售店 ????
地址:藤县金鸡镇旺国村马路坡社二坪路口吴文婵屋 ???
经营者:黎世扬,联系电话:1897743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月24日,我县开展烟花爆竹销售旺季“打非”专项行动,我局联合公安、金鸡镇政府等部门到藤县金鸡金发烟花爆竹销售店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你店存在采购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
证据一:?你店的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明了:你店经营范围的事实;
证据二: 2024年1月24日,我局对你店下达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明了:你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证据三:2024年2月22日,我局对你店下达的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证明了:你店存在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
????证据四:2024年2月22日,我局对你店经营者黎世扬进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店有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各类烟花爆竹产品(详见《查封扣押决定书》[(藤)应急查扣〔2024〕烟爆25号]的附件扣押清单);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处罚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没收的违法所得及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32110104000741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藤县河西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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