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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3人被罚!乱倒这类垃圾最高可罚40万!

所在地区: 浙江-丽水-庆元县 发布日期: 2024年4月28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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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有效遏制建筑垃圾处置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和城市环境,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领域的日常巡查、底数排摸和整治力度,严惩严重违法行为。现公开通报2024年3起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4年4月1日,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有人在屏都街道春澜景苑旁空地堆放有一堆建筑垃圾(废砖),堆放的建筑垃圾占地面积为5.8平方米。经调查确认为当事人姚某某所为。

当事人姚某某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及《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姚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有人在淤上乡淤上小学对面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瓦片),占地面积5.52平方米。经调查确认为当事人富某某所为。

当事人富某某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及《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富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3日,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有人在屏都街道八都大桥旁空地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废砖、碎水泥块),堆放的建筑垃圾占地面积为3.5平方米。经调查确认为当事人吴某某所为。

当事人吴某某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及《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吴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法条速递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标准事项编码330217014000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单位: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500-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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